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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5-09   文件编号:
 
 

类别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执法主体    资溪县气象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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