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执法主体 资溪县气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