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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5-09   文件编号:
 
 

类别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执法主体    资溪县气象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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