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确保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在我区顺利实施,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赣财农[2007]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按上级要求完成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养猪的积极性,解决好我区生猪生产发展存在的问题。 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的政策,保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我省境内所有能繁母猪饲养者。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遵循“政策公开、操作公正、直补到户”的原则。按实际核实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饲养者,使饲养者直接受益。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 三、补贴资金来源 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头、省级财政承担20%即10元/头、县级财政承担20%即10元/头。 四、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 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分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县(市、区)、设区市、省共六级,由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以各级畜牧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1、登记造册。能繁母猪饲养散户和规模场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本村能繁母猪饲养者进行逐户登记,填表造册,由饲养者签名,并标注畜禽标识序列号。 不能落实到村的省、市、县(市、区)直管农场、垦殖场、科研所、院校等单位养猪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负责,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2、核实公布。村委会负责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公布、复核、再公布。 3、填表签名。两榜定案后,由村委会负责,统一由专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表造册,经村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与村民小组填列的逐户登记清册一并上报乡镇政府。 4、逐级上报。 (1)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和财政所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汇总打印,由乡镇政府分别上报当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2)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各乡(镇、场)上报数据,确认无误后,汇总打印,上报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的核实,确认无误后,汇总打印,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5、核定和汇总。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数据进行会审、确认和汇总。 五、补贴资金发放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今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先由省财政按上年底核实的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数量,逐级预拨至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涉农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将核定的饲养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到每个能繁母猪饲养者,同时将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传送给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据此将补贴资金存入饲养者“一卡通”存折。凡没有“一卡通”存折的要为其新办存折。对目前“一卡通”存折确认工作尚未完成的地方,应将补贴资金存入饲养者“粮食直补”存折,没有“粮食直补”存折的要为其新办存折。办理了工商登记的饲养场,可由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8月8日前,完成能繁母猪登记造册和第一次公示工作;8月11日前,完成复核和第二次公示工作;8月15日前,完成全部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2、加强协调,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养猪户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和畜牧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计划,密切配合,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保证。登记核实能繁母猪数量的人员,必须进场清点、核实,同时要遵守各场的防疫消毒制度。对个别不让进场清点、核实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数量的饲养场户,视自动放弃饲养补贴处理。 3、加强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获得补贴的能繁母猪的监管。获得饲养补贴的能繁母猪不得随意宰杀、淘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把好事办好。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791-7287583,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791-6225629。乡、村要设立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事项认真查证,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省、市、县各级要对饲养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