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临川区清理整顿乡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临川区清理整顿乡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区小城镇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利用3个月时间,对近年来各乡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为使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违法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区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各乡镇在建设中出现了一些极为不协调的现象,乡镇规划区内乱搭乱建、少报多建、未批先建的势头屡禁不止,甚至还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区小城镇建设步伐。开展清理整顿乡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是维护乡镇总体规划的权威,建设好小城镇的迫切要求,是实行可持续发展、增强乡镇经济发展后劲的客观要求,是改善乡镇环境、提高小城镇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二、清理整顿违法建设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范围。全区各乡镇规划区。 (二)对象。一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居民违法建设的;二是乡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未经报建批准,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三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取得“二证一书”违法建设的。 (三)时间界限2005年9月起。 三、清理整顿违法建设的步骤和方法 针对各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情况,对各类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1日——7月1日) 1、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进行广泛宣传,印发《关于临川区清理整顿乡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方案》,营造清理违法建设的氛围。同时,在区建设局、国土分局、各乡镇政府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违法建设情况。 2、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由区建设局牵头,各乡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对各乡镇规划区内的每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建房用途、坐落地点、占地面积、建设面积、建设层数、房屋结构、土地性质、动工时间、工程进度、交纳各种费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列表详细填写,并根据清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做到工作决不留死角。 (二)依法处理阶段(7月2日——10月1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统一标准及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清理整顿工作。 1、下发通知。对违法建设人,由区建设局、国土局依法先后下达处罚预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交纳各种规费。 2、手续办理。经过清理整顿小组现场界定后,不影响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市容市貌规划的违法建设对象,在补办交齐各种税费后依照办理程序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三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严重影响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市容市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或整改,不得以罚代拆。 3、依法强制执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典型违法建设人,由区建设局、区国土局按法定职权、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家公职人员是违法建设人的要进一步采取行政手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整顿提高阶段(10月2日——11月2日) 1、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力度,杜绝违法建设。 3、严格手续审批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认真总结,材料归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处理处罚标准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该拆除的要限期拆除,该罚款的必须处罚到位,该补交税费、出让金及补办手续的要督促或责令其补办手续、交纳相关税金和费用。 (一)建设建筑规费交纳标准。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觉交纳规费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标准交纳;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规费的,由执法部门作出责令交纳决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交纳。 (二)违法建设按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罚款,具体标准每平方米15—18元处罚。 (三)税金交纳标准。凡按照税法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均按税法规定的对象及标准交纳。 (四)土地规费交纳标准。按区政府临府字[2007]5号《关于印发〈临川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区政府临府字[2007]17号《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管理拆房退地保证金及违法用地罚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应遵循的事项及原则 1、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理处罚由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建设、国土等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共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凡使用集体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案件应从严处理,由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处罚,必要时进行公开处理。 3、对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组织土地建自用住宅房的,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工本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以外的各项规费(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而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可依法作出处罚。对“一户多宅”可采取签订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区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黄强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局局长汤盛发、市国土局临川分局局长黄国敏担任,成员由杨金珍、王勇、余友德、陈志辉、谢德泉、陈渭明、各乡镇乡(镇)长等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乡镇建设股,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局副局长杨金珍同志兼任,区建设局王晶、区规划处饶俊昌、国土资源局陈渭明任副主任,区建设局黄强,国土资源局徐新文为办公室成员。 六、票据及所得款管理 (一)由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区财政局购置财政专用发票,并负责票据管理;区财政局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清理整顿专户,清理整顿全部所得款、出让金等必须进入该账户管理。 (二)清理整顿违法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处罚决定书向违法建房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罚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到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发票并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开具财政专用发票,并将罚没所得款项存入清理整顿专户,回执交给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与清理工作。抽调人员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得再安排其他工作,不得撤离岗位,不得玩忽职守。 (二)清理整顿要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仔细不要马虎,要全面彻底不要避重就轻,要公平公正不要瞒报少报,要秉公执法不要徇私舞弊。 (三)在清理过程中,要做到边摸底边清理,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和发展。 (四)抽调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纪律,积极工作。对在工作中不听指挥、不服从安排、无故矿工、出勤不出力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由领导小组责成原单位对其严肃处理。 清理整顿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区建设局 0794—8435301 市国土局临川分局 0794—8260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