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临川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州市临川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特制定如下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整治全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在用及备用水源地)存在排污口的问题,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 (一)工作任务 1、依照《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科学划定和调整我区上顿渡城区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 2、区环保局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各乡(镇)公用水厂和单位自建水厂的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提出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用8个月的时间,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和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即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和企、事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切实解决各地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存在排污口的问题。 (二)整治重点 1、依法拆除、搬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 2、依法清理、搬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3、依法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 4、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划定批准阶段(5月1日——5月30日) 1、区人民政府在4月底前提出我区上顿渡城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方案,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2、区环保局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在5月20日前提出各乡(镇)公用自来水厂和单位自建水厂的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 在此基础上确定填报《江西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调查情况表》、《全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情况表》,于5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5月31日——10月15日) 定于5月31日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采取“零点行动”,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全部关闭,同时启动生活饮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中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曝光、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将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严重污染的排污口作为重点督查对象,个案处理,挂牌督办,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16日) 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确定的环境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动员,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扎扎实实开展集中整治。同时,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跟踪追查,限期解决。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由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监察局、安监局、司法局、建设局、城管办、水利局、卫生局、电力公司、供水公司组成集中整治专项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 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凡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环保、水利、城建、供水部门必须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处理意见报政府协调,依法进行处理,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三)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机构并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按阶段及时报送集中整治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具体要求 (一)区政府牵头组织环保、水利、建设、城管办、供水等部门彻底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污染源种类和建设项目。 (二)对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关于禁止排放污染物或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及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等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的和超标排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要依法加重处罚或落实停业、关闭措施。 (四)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和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