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增加水利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和赣府厅发[2002]4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抚府办字[2007]19号文件下达我区2007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目标考核任务143万元,其中:财政87万元,地税38万元,工商18万元。为确保完成今年市里下达我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征收到位 为确保防洪保安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必须加大征缴力度。一是各乡镇场(街办)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增强防洪减灾的忧患意识,提高单位和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自觉性。二是各代征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征收工作。三是区财政、地税、工商等代征部门必须按市下达征收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将征收计划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责任人,并实行防保资金征收工作责任制。四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代征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防洪保安资金应于六月底以前在发工资时统一扣缴;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国有、集体、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的防洪保安资金要坚持按月征缴,要将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与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对城乡个体户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上门上户做好征缴工作,在当年6月至10月一次性征缴全年的防洪保安资金。五是对于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防洪保安资金旧欠,各代征部门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过硬措施,将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防洪保安资金在今年五月底之前,征缴至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对于未采取措施,致使我区防洪保安资金旧欠被上级征缴的,要追究相关代征部门领导的责任。六是对有关经济执法、执罚部门,在查补防洪保安资金时,必须将查补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交至防洪保安资金专户,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缴交至其他帐号,否则由区财政采取扣款措施,将防洪保安资金划拨至专户,以确保完成征收目标考核任务。 二、及时上缴款项,确保征收进度 各代征部门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票据》,并与区财政每月对帐一次,其代征数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全额缴入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年度终了前,各代征部门必须与区财政部门就票据使用和防保资金征收、划解情况进行核对,并将征收资金全额划入区财政专户。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及时划解应上缴省、市财政的防洪保安资金和业务费,并将“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报表”上报市、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奖惩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对完成全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目标考核任务的代征部门,由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不予奖励;各代征部门完成全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目标考核任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代征部门征收总额的7%核拨业务费,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收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的比例核拨应计提的征收业务费,业务费由代征单位用于代征人员补贴和办公费。经济执法、执罚部门查补的防洪保安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对未完成全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目标考核任务的代征部门,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