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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07-12-01   文件编号: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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