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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07-12-01   文件编号:
 

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每涉及1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处以100元罚款。法律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省人大制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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