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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非法使用童工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
2007-12-01
文件编号:
非法使用童工的,每使用
1
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从责令整改之日起,每使用
1
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第
364
号令)第六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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