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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非法使用童工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07-12-01   文件编号:
 

非法使用童工的,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从责令整改之日起,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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