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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未向劳动者本人提工资清单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
2007-12-01
文件编号:
未按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未向劳动者本人提工资清单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7
年省政府第
159
号令)第四十一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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