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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区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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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临川区人口计生委人秘股 发布时间:2008-05-20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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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条款序号 | | 法律 | 1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 2 | | | | | | 行政 法规 | 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9.1.1 | | |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 | | | 3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 部委规章 | 1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3.1.1 | | | 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4.2.1 | | | 2 | | | | |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条款序号 | | 法律 | 1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 2 | | | | | | 行政 法规 | 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9.1.1 | | |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 | | | 3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 部委规章 | 1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3.1.1 | | |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 | 2001.12.29 | | | 3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1999.7.1 | | | 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4.2.1 | | | 2 | | | |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20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33条。 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2号)第24、25条。 4、因医学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批准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2条第2款 5、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违法行为内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 2、违法行为内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6条。 3、违法行为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 4、违法行为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5条。 5、违法行为内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6条。 6、违法行为内容:违反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7条。 7、违法行为内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8条。 8、违法行为内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9条。 9、违法行为内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 10、违法行为内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1条。 11、违法行为内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4条。 12、违法行为内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0条。 13、违法行为内容: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擅自招用无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8条。 (三)行政强制 暂无 (四)行政征收(共1项) 行政征收项目: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 (五)行政裁决 暂无 (六)行政确认 暂无 (七)行政给付 暂无 (八)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条第2款、第10条2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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