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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03-03   文件编号:临编办发[2007]2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市编办《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抚编办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时间为2008318日——411日。

二、年检范围

凡在临川区编委办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于20083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需进行法人年度检验。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2、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开展相关登记事项业务所要求的资质;

52007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6、依法按时申请变更登记情况;

7、开展业务活动时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情况;

8、开办资金变化情况;

9、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情况;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严格按要求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举办单位印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提交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3、本单位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资产负责表应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财务印章);

4、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单位除外);

5、本单位银行开户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8、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年检结果及相关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审查后,依法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截止日期。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为不合格。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的;抽逃开办资金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损赠资助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为的。

对于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予以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依法通知银行、质监、税务等其他15家相关单位。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开展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仍与往年一样采取按系统分批集中办理,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来,按照表中安排的时间通知所属事业单位前来办理,并提前做好相应的资料准备工作。

2、为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制度,对不按时年检的单位,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下发督办函,愈期仍不来年检的,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废止其法人证书并予以公告,对被公告废止的事业单位若重新领取新的法人证书,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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