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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临川区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1-12-27   文件编号: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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