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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业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港航所   发布时间:2008-05-21   文件编号: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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