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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擅自使用港口岸线、违法建设港口设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港航所   发布时间:2008-05-21   文件编号: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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