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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临川区建设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5-22   文件编号: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建设。
处罚种类: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建设施工。
处罚种类: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37条。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6条

6、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书名木损伤或死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赔偿、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7条

7、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用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28条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1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12、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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