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环保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规定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临川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08-05-27   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规定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5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