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未建造尾矿库或不按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类 别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