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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6-19   文件编号:
 
行政处罚[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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