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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国务院   发布时间:1996-07-06   文件编号: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外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拔款挪作他作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财政、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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