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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国务院   发布时间:1996-05-27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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