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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局房产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08-05-26   文件编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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