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档案资料移交进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世纪新阶段全省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办发[2004]10号)的规定,各机关、团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的档案,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或截留档案。为了认真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加大全区各单位档案资料移交进馆工作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档案资料移交进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移交档案资料时间范围:各单位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属于归档范围内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资料。保管条件差的单位与区档案馆协商后,可提前移交未到期档案。 (二)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中共临川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和群众团体;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区属重点企业;全区各乡、镇、场和街道办道处等有关单位。 (三)移交档案的内容范围: 1、各单位在党务、政务、业务等各项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等)、会计档案、业务档案以及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2、各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上级领导视察本单位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像、光盘等材料。 3、各单位编印、收集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史志、文件汇编、报刊、杂志、期刊、专刊、会刊、年鉴、大事记、统计资料、画册、年报、内部资料等。 4、区属企事业单位中反映临川地方特色、行业特点,具有典型意义的永久保存档案资料。 5、各单位现存保管的原县级抚州市、临川县所属机关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资料。 二、移交档案资料时间 一般应在2007年9月底前移交完毕。少数基础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延至2007年底前完成移交任务。 三、移交档案资料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制订档案整理方案和进度计划,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资金。各单位的档案室是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承办部门,应认真按照规定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确保档案移交的各项基础工作和进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两办”将对此项工作跟踪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移交进馆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计扣年终目标考评项目内相应分数。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区档案局将有计划地组织本次档案移交进馆工作业务培训,并加强与各移交档案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指导与帮助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各单位应对需要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并依照档案部门业务规范进行整理,经档案部门确认合格后才能移交进馆。区档案馆将严格按照进馆档案质量要求对移交进馆档案资料加强质量检查。移交档案时,必须同时移交档案检索目录和装具,配有微机的单位要配套移交机读目录。 (四)按规定交纳进馆档案资料保管费。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由各移交单位按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一次性档案保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