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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行为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对与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对有本规定第十五条列举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并处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