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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06-19   文件编号:
 
 

1、         行政行为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对与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对有本规定第十五条列举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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