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行政行为事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第四十一条,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第四十五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