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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06-19   文件编号:
 
 

1、 行政处罚事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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