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金溪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受托单位:金溪县双塘镇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由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所辖区域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作出征收决定和处罚决定。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双塘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及法定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计针、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及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审批和办理;
(五)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查处,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
二、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日期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行政法规 | 2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9.1.1 |
| 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生效 2004.12.10修订 |
| 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 地主性法规 | 5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部门规章 | 6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1999.7.1 |
| 7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1.1 |
| 8 |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5.22 |
| 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11.16 |
| 1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12.29 |
| 11 | 病残儿童学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2.1.29 |
| 12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3.1.1 |
| 13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4.1.1 |
| 政府规章 | 14 |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2.10 |
| 15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2.12.16 |
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1)对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擅自招用无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金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单位:元)
04年 05年 06年
城镇居民 47600 47600 58811.2
农民 17241 17241 23625.8
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
①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户籍在农村,只生育2个女孩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夫妻;
②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户籍在农村,不再生育的二女家庭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
③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和优惠
①实行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二女结扎户,其子女在参加社中升高中或职业中考考试是,在考试成绩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③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④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第二个女孩(0-6周岁内),免费办理平安保险;
⑤农村年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条件的,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