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金溪县政府信息公开
 
 
 
金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金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股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
 
 

1、收费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标准是:(1)违反《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违反《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3)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擅自招用无婚育证明的成年的流动人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下罚款。
 附件:
   ·1990-200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xls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