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综发[2008]03号 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 通 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今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颁布十六周年,也是县委决定开展“建设和谐平安金溪”活动的全面实施之年。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根据省、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乡综治委决定,今年3月份在全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会月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为指针,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发行综治职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人民群众安全感增强的目标。 二、宣传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 2、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3月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3、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修订的《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4、建设和谐平安金溪的重要意义、目标和任务。 三、工作要求: 1、各村和各单位要把综治宣传月作为建设和谐平安金溪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乡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宣传月活动。 2、在宣传月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综治责任单位工作调度,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各村和各单位要将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的情况,及时报送乡综治办,宣传月活动结束后,于4 月3日将综治宣传月工作总结报送乡综治办。 琉璃乡综治办 2008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