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金溪县政府信息公开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5-06   文件编号: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受让方负责承担。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100万元以下,按2.5%收取;2、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101-500万元部分,按1.5%收取;3、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501-1000万元以下,按0.45%收取; 4、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1001-3000万元以下,按0.3%收取;5、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3001-50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6、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5001-1亿元部分,按0.03%收取;7、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按0.005%收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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