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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05-06
文件编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1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
100
万元以下,按
2.5%
收取;
2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
101-500
万元部分,按
1.5%
收取;
3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
501-1000
万元以下,按
0.45%
收取;
4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
1001-3000
万元以下,按
0.3%
收取;
5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
3001-5000
万元部分,按
0.2%
收取;
6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
5001-1
亿元部分,按
0.03%
收取;
7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营),成交价
1
亿元以上部分,按
0.005%
收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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