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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耕地开垦费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05-01
文件编号:
主席令第8号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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