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2.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3.审批与发放。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计生服务所申领《一胎生育证》。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2.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3.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进行初审,并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并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审批应后及时发证,并由各乡(镇)服务所通知对象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三)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1.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2.审批原则: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考虑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其再生一胎;凡有其中一条不符合的,不予考虑。 ①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的; ②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的; ③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证明材料完备、齐全、真实的; ④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和由下而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都认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 3.申请和上报程序 ①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其“特殊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 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认为不宜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认为有可能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群众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为特殊情况送审;对决定不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 ③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以及县(市、区)、设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方可根据本《制度和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审议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对不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书面函告申报单位;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初审小组和审查小组。 5.初审小组职责是:对各设区市报来的“特殊情况” 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向委审查小组提交初审意见的同时,向委审查小组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和收集到的全部资料;根据委审查小组的决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6.委审查小组的职责:对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明确作出是否同意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7.审批时间: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审批二次,时间分别在三月和九月份。 ①设区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在每年一月底和七月底前,将申报审议的材料送到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②初审小组分别在每年二月底和八月底前,向委审查小组提出初审意见。 ③委审查小组分别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审议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并作出审议决定。 ④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在每年四月初或十月初,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1.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男、女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持申请表和户口本、生育证件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准、盖章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申请书由办证机关、男女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并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优待及奖励。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 办理《婚育证明》应由流出人口到村(居)委会填写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经村(居)委审核,加盖印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证。申办《婚育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或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夫妇近期一寸正面合影照两张。 已生育过子女,尚未采取避孕措施,必须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计划外生育的,应对其计划生育行为处理完毕,应交社会抚养费。上述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