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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8-05-15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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