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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扣留、封存违反行政纪律单位和和人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8-05-15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财务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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