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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协助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8-05-15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 的罪犯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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