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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8-05-15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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