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涉案物品
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计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8月1日经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准确、及时办理案件,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条例》。要认真学习《条例》,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现行政府规章、部门文件进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相抵触的规定要停止执行。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严格执行《条例》的法制教育,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价格鉴证机构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的鉴证报告经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之后,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据此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备案等有关手续和作为征收税费、帐务处理的依据。
三、其他组织或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业务。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业务。2004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中凡注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一律予以取消。各级工商行政、价格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中,要对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严格把关,对业务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咨询的,应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中注明“不含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价格评估、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办和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更不能违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四、未经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的涉案物品,不得擅自拍卖、变卖或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遇有《条例》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调查、侦查、审理、裁决(定)、执行过程中和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前,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委托相应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任何单位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五、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价格管理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违反《条例》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配备业务能力强、工作精明的同志到鉴证一线,保障资金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增加设备投入。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根据《条例》规定的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和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强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对委托机关未按《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对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致使鉴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对有关部门不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等有关手续的;对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泄露涉案秘密、影响办案的,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贯彻《涉案条例》通知
抄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抄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药监局、南昌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市商业银行、有关新闻单位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20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