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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待遇申请
信息类别:社会保障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11-28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F27100-0801-2008-0007
  责任部门:广昌县民政局
 
 

事项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昌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家庭月人均低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材料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街道(乡镇)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委托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综合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
承办机构 广昌县民政局低保办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每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07943612656
监督电话 0794-362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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