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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十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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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有与其经营条件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岁; 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 申办材料 |
1、如实填写《客货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从事客运经营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客运经营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客源分析、实载率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6、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证明)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书→受理与初审→审核→会议研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
| 收费标准 |
25元/本 |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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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县运管所运政厅 344900 |
| 联系方式 |
3622418 |
| 监督电话 |
0794-3622418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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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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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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