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宅与房产行业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县房产行业管理职能,整顿和规范房产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负责编制全县房产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产开发业经营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外销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代县政府草拟改革方案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负责县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及出售、租赁与享受对象资格审核;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及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与管理;负责依法管理民产毗连房屋和城镇个人私有住宅建设。 (六)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县房屋权属证书的统一颁发,办理权属证书的换验、变更、注销工作;调解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落实私房政策。 (七)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办理全县房产抵押登记和房屋买卖、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交易手续,培育发展二级市场;负责全县房产测绘工作。 (八)负责全县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审批全县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并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县城住宅建设、房产开发和房屋质量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负责组织对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对拆迁纠纷进行载决,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管理城镇危房鉴定工作,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 (十一)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开展工作,建立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承担全县住房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监督使用;受理业主的投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十二)负责本县房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测量机构资质的初审;管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负责全县房产行业各项统计报表工作及职工教育培训。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县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