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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股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办理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建设单位出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监测提交验收报告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公示办理批复出件

申报材料:1、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同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2
、委托环境监测站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3
、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各四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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