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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广昌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办理条件:1、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重新审批。审批事宜应按照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事宜进行。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审核事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重新审核。

办事流程:1、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程序:
I
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资料审查、批复出件
II
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组织专家审查办理批复出件
III
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办理批复出件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审核程序:

报材料:1、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所需要的材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审批所需要的材料一致;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审批所需要的材料
①申请审核报告
②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③建设项目变更文件或相关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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