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为: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事流程:I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资料审查、批复→出件 II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组织专家审查→办理批复→出件 III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资料审查、办理批复→出件 申报材料:工业类项目:①县项目审批领导小组批文或提供国家项目产业政策相关证明文件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必须含厂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建设规模、原辅材料、工艺流程、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初步方案)。 非工业项目:项目申请书(必须含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建设规模、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初步方案) 房地产类项目:①项目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图;②污水、垃圾、油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初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