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意《杨溪供销社职工安置方案》的批 复 广供销[2008]11号 杨溪供销社: 你社报来《杨溪供销社职工安置方案》收悉,为维护稳定,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县委、县政府广发[2001]15号和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广企改组[2003]01号文件精神,结合你社具体情况,经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县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社安置方案,从二00二年一月起执行。 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广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改制 杨溪供销社职工安置方案 批复 抄 报:县委李书记、符副书记、县政府许县长、 毛副县长、李副县长、县政协高副主席、 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 抄 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社保局、县就业局、县医保中心 广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08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20份 杨溪供销社职工安置方案 县供销社: 杨溪供销社的“产权出让”改革基本结束。资产拍卖变现基本完成,根据县委、县政府广发[2001]15号和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广企改组[2003]01号文件精神,为维护稳定,妥善安置职工,确保改制工作圆满成功,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本社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拟定如下安置方案。 一、基本情况 广昌县杨溪供销社成立于1973年。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17人(其中全民职工13人,大集体职工4人),退休人员1人,遗属2人。 二、资产变现情况 我单位资产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实际变现资产总额为 512,100.00元,其中土地价款352,492.27元(上缴县财政土地出让金172,506.42元),建筑物价款159,607.73元。 三、资产变现的分配 本单位资产变现剔除上交县财政土地出让金外,实际可供支配的资金总额为339,593.58元。 1、在职职工安置费 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从二00二年一月起,对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统一向县社保局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办法: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的,按10年缴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实际应缴年限缴纳;全社共计13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为181,694.04元。 ②办理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职工实行医疗保险,由企业一次性向县医保中心为他们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金;全共计13人,缴纳医疗保险金总额为81,510.00元。 2、退休人员安置费 ①现已纳入统筹的5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原渠道即由县社保局实行社会化终身发放。 ②办理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本单位现有的5名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由企业一次性统一向县医保中心为他们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金,计医疗保险为33,991.70元。 3、遗属人员的安置费 原有的遗属生活费从企业转制之日起,按企业职工人平安置费总额的60%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遗属,同时与企业签订终止供养关系协议。全社2名遗属人员的供养生活费计23,181.60元。 以上所需的各项费用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 计181,694.04元,医疗保险金81,510.00元,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33,991.70元,遗属人员的供养生活费计23,181.60元,清退社员股金6,070.00元,支付改制费用88,371.00元,清偿农行贷款及债务876,042.39元,共计1,290,860.73元。 根据以上计算改制费用,如职工安置分二步走尚缺资金951,267.15元。所缺资金要求县社向县人民政府写出报告,从上缴县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中解决。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在职职工已作上述安置的人员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原由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差额补助,同时终止发放。 3、遗属人员:一是已作上述安置的人员同时与企业签订终止供养关系协议;二是自企业改制结束之后出现死亡的职工(含退休人员)的遗属和未成年子女,不再列入供养范围。 4、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当地上级供销合作社管理。 5、职工身份置换后,一是党、团组织、计划生育等关系转入当地社区或新的就业单位管理;二是个人档案存放即在职职工的个人档案暂由县供销社保管,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移交给县社保局。 如无不妥,请批复。 广昌县杨溪供销社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