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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以及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的经营活动--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新闻出版局稽查科   发布时间:2008-04-29   文件编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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