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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登记薄》备案--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新闻出版局稽查科
发布时间:
2008-04-29
文件编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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