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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2008-04-29   文件编号: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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