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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出版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停止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出版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等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坏——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
2008-04-29
文件编号: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停止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出版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等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坏。”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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