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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2008-04-29   文件编号: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出版物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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