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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征订发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传播到境外--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2008-04-29   文件编号: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征订发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传播到境外。”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吊销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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